今天是:
首页 机构职能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纪检监察 环境状况 自然生态 资料下载
  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阅读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5-12-23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小]

宜府办发〔2015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127

    宜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市级应急响应

  4.3  响应分级

  4.4  响应措施

  4.5  响应级别调整

  4.6  信息公开

  4.7  响应终止

  总结评估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6.2  信息报送内容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

  8.2  监督与检查

  8.3  奖励与惩罚

  附件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宜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预案体系

  宜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本地区政府的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根据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协(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1.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预(方)案的制订;

  (4)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制作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审核;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处置专家组。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信息进行会商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0)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3)市工信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会同市环保局指导各县(市、区)确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各县(市、区)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监督落实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名单;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课时管理及学生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不适用限行的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等车辆的管理名单;会同市安监局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8)市城建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监督落实各类房屋建设、拆迁、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建设工地管理名单;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建设工地管理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9)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监督落实道路扬尘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和杂物;监督和落实园林景观工程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动态调整工地管理名单。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园林景观工程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等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监督落实公共交通应急保障以及交通工程工地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工作,建立并动态调整交通工程工地物料堆场管理名单;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1)市农业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工作;制定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

  (12)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健康防护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3)市卫计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诊疗情况。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与市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4)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编制、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负责全市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会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向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情况及市民注意事项;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15)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落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车限行措施。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并动态调整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内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堆场名录;发生重污染天气情况时,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2.3  专家咨询机构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聘请环境监测、气象、大气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给予咨询评估、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3)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及效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1.2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1.3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级、级、级、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级(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1级预警(蓝色预警):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测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级预警(黄色预警):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测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级预警(橙色预警):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450之间,且气象预测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级预警(红色预警):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0,且气象预测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 预警条件

  (1)经预测,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各县(市、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经预测,市内三个以上相邻的县(市)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启动市级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1)市级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预警信息、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2)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统一发布。

  (3)县(市、区)预警信息发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2.4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区域和城市未来2天大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5 预警措施

  (1级预警、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级预警、级预警措施:在采取级预警、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2.6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  市级应急响应

  4.2.1 市级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发布了市级预警;

  (2)出现超出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3)出现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

  4.2.2 市级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市级预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区)政府,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组织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区)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各县(市、区)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大气重污染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大气重污染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与相邻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  响应分级

  (1)发布蓝色预警,启动级响应措施。

  (2)发布黄色预警,启动级响应措施。

  (3)发布橙色预警,启动级响应措施。

  (4)发布红色预警,启动级响应措施。

  4.4  响应措施

  4.4.1  ?Ⅳ级响应措施

  4.4.1.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7)倡导燃煤电厂、水泥、有色、化工、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 级响应措施

  4.4.2.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5)倡导燃煤电厂、水泥、有色、化工、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2)防止扬尘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工业减排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10%以上;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城市及周围(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4.4.3  Ⅱ级响应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当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5)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水泥、有色、化工、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2)防止扬尘措施:进一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停止土方开挖,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工业减排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限产停产企业依次有计划扩大范围,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城市及周围(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4.4  Ⅰ级响应措施

  4.4.4.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放假,停止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5)建议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6)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水泥、有色、化工、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2)防止扬尘措施:进一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工业减排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限产停产企业依次有计划进一步扩大范围,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排放挥发性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全部停产;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6  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7  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总结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报送,应包括启动预案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系统,以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技术研究,加快建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市政府应急平台、市环保局大气自动监测及市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

  8.1.1 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

  8.1.2 各部门和有关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8.1.3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  监督与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8.3  奖励与惩罚

  监察机关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成员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则

  9.1  名词解释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9.2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导航
主办:江西省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江西省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赣ICP备06000141号
技术支持: 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大道36号
电话:0795-3998865 传真:0795-399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