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教师学术造假、科研失信
案例一:四川大学教师王竹卿存在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违规重复发表,不当署名的科研失信行为。反映的28篇论文中,6篇论文存在问题,其中4篇论文存在伪造或篡改图片数据问题(其中1篇论文还存在图片重复发表和不当署名问题),2篇论文存在图片数据重复发表问题。此外,在王竹卿发表的其它未被反映的论文中,还发现1篇论文存在图片重复发表问题,1篇论文存在不当署名问题。在上述问题论文中,2篇为期刊论文,6篇为会议论文。
王竹卿同时存在未履行相关学术会议的服务采购手续,会议结余经费未交回学校;违规套取科研经费1万元;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沟通方式失当,与部分学生矛盾突出等问题。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及学校相关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学校决定对王竹卿做出如下处理:
1.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特聘研究员降为特聘副研究员。
2.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
3.取消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项目等的申请资格5年;对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科研论文、项目等报送有关部门。
(来源:四川大学官方微博)
案例二:
同济大学高等研究院研究员金某某与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王某,其受质疑论文“Human HDAC6 senses valine abundancy to regulate DNA damage”,2025年1月在《自然》期刊正式发表。通过查验实验数据、访谈相关人员等工作,确认该论文被质疑的14张图表所涉实验和数据由金某某完成和提供。其中,10张图表涉及γH2AX免疫荧光染色实验,在获取和处理数据时,未对免疫荧光染色样本的总细胞数和γH2AX阳性细胞数进行客观计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1张图表涉及一只小鼠体重末位数字为“0”,记录方式不规范;3张图表涉及免疫印迹和斑点免疫杂交图片显示重复,存在误用情况。王某对实验数据和论文质量失察失管,未尽到通讯作者对论文数据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方面的应尽责任。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处理如下:免去王某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两级,取消其在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解除金某某与学校高等研究院聘用关系。
(来源:同济大学官网)
二、高校辅导员案例专题
案例一:
某高校张某某作为一名大四年级的辅导员,未按学校要求为毕业生班级召开考研交流大会和就业前景分析会议,也没有及时将学校有关毕业生的安排和相关文件下发到年级群中。有同学进行询问时,张某某说:“开了你们也不听,开也是浪费大家的时间,还不如不开!你们听吗?”而且张某某在学生的学籍、入党、团申请书等文件的管理工作中不负责,造成部分文件丢失,导致该班部分学生毕业推迟。该学校了解到学生反映的相关情况后,认定张某某作为辅导员,没有尽到应具有的管理责任、服务责任和育人责任。
处理结果:在学校对张某某的情况调查结束后,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并调离辅导员岗位工作。
案例二:
某高校辅导员左某敷衍教学。某高校旅游学院辅导员左某长期为该学院本科生讲授《形势与政策》《职业生涯规划》两门课程。左某认为这两门课程根本没什么用,是“送分课”,所以他从不备课,每次上课前都让班委帮他在网上寻找一些时政热点,拼凑成一个PPT,或者直接从百度文库下载一个PPT进行讲授。在课堂上,左某只是一字不差从头到尾念一遍PPT,从来不进行讲解,也从来没有课堂互动;面对少数同学的提问,左某也直接置之不理。甚至左某有一次在课堂上PPT念的过快,90分钟的课程,只用了45分钟便全部讲完了,导致接下来的45分钟没有了讲授内容,左某索性将之前讲授完的PPT重新念了一遍,引起了该院学生的强烈不满并将其举报到学校。
处理结果:学校给予左某行政警告的处分,并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案例三:
2021年,江西某学院刘某某、赖某某、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五名辅导员在未向所在学院报告的情况下,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组织某二级学院5个班级127名学生参加“低压电工证”考试,从中获取中介费17145元。其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4月,根据《江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刘某某、赖某某、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五人受到记大过处分、取消2022年全年绩效考核奖金和两年内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相关中介费按有关规定退回,刘某某被免去某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职务。
案例四:
2022年,辽宁某高校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实名举报该学院辅导员何某性骚扰一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处理结果:给予何某免职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撤销其在校所获得各类荣誉、称号,撤销其教师资格证书。
案例五:
山东某学院教师李某某体罚学生问题。2021年11月,李某某(辅导员)在对3名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过程对其进行体罚,其中2名学生为轻微伤,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开除处分。给予其所在二级学院院长警告处分,给予学院有关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六:
某高校辅导员陈某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礼金。陈某在担任辅导员期间,先后收取8名学生及家长的购物卡、红包及礼品等共计16000元。
处理结果:学校经研究给予陈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专业技术等级由十一级降至为十二级,违纪所得被收缴,并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来源:经管之家——麦可思研究综合整理)